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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號
《??谑姓⒎椖课衅鸩莨芾磙k法》已經2021年12月23日十六屆市政府第1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丁 暉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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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立法機制,規范政府立法項目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谑幸幷轮贫ǔ绦蛞幎ā返扔嘘P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委托方)有償委托第三方(以下簡稱受托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市政府規章草案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委托起草工作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公平民主、科學嚴謹、系統全面、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牽頭起草部門作為委托方,應當承擔立法項目委托起草的各項工作,主動協調溝通市司法行政機關等相關部門,確保委托起草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立法項目委托起草工作。
第五條 委托起草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委托方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立法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起草:
(一)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調整,且法律關系復雜的;
(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深入調研、論證的;
(三)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
(四)起草單位無法獨立完成的;
(五)其他法律關系復雜的。
第七條 受托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或者研究成果;
(三)熟悉立法工作、具備立法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其他法定的條件。
第八條 委托方應當優先選擇立法實踐經驗豐富、工作表現優秀的受托方承辦起草工作。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一個或多個受托方承辦起草工作。符合政府采購標準的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
委托方不得委托與其有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單位承辦起草工作。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委托起草服務提供委托起草協議示范文本,供委托方與受托方參照使用。
委托方應當自委托起草協議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該協議的副本報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委托事項、質量要求、辦理期限、委托費用、交付驗收、資金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保密規定等內容。
第十一條 委托方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派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聯系、監督、指導起草工作,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二)組織開展立法調研和征求意見工作,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如實提供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對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進行修改完善;
(五)協調聯系立法審查單位、立法審議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協助受托方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
(六)匯報、說明立法項目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依據等有關情況;
(七)按照立法審查單位、立法審議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及時修改完善;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受托方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委托起草協議開展起草工作,并按期提交階段性工作報告和草案文本;
(二)全程參與立法項目的調研、論證、審查、審議等活動;
(三)協助委托方匯報立法項目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依據等有關情況;
(四)協助立法審查單位修改完善送審稿以及議案稿的內容;
(五)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承辦的委托起草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尚未確定、公開的信息。
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委托事項轉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三條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交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文本時,應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案文本注釋稿;
(二)起草說明;
(三)上位法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調研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受托方起草的送審稿應當達到下列質量要求:
(一)符合有關上位法規定,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相銜接;
(二)符合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規定;
(三)符合行政管理部門權力與責任一致性的要求;
(四)符合本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具體問題;
(五)符合立法技術規范,體例結構合理,邏輯關系清晰,用語嚴謹準確、通俗易懂;
(六)其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受托方提交的立法項目草案文本等材料應當經委托方集體討論決定后方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咨詢專家、學者以及社會組織對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開展評估論證。
第十六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約定分階段驗收工作成果,分期支付委托費用。
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因質量問題導致階段性驗收未通過的,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支付相應的委托費用。
因上位法修改、政策變動等客觀原因導致立法項目擱置的,委托方應支付相應階段的費用,并可以終止委托協議。
第十七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可以按以下流程驗收:
屬于地方性法規起草工作的,委托方對受托方提交的地方性法規起草工作成果經集體討論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轉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視為第一階段驗收通過;經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并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視為第二階段驗收通過;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視為第三階段驗收通過;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發布的,視為第四階段驗收通過。
屬于市政府規章起草工作的,委托方對受托方提交的市政府規章起草工作成果經集體討論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轉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視為第一階段驗收通過;經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并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視為第二階段驗收通過;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實施的,視為第三階段驗收通過。
第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委托起草以及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研、清理等相關委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委托方開展立法項目委托起草工作情況,納入??谑蟹ㄖ握ㄔO考核內容。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報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