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在信息公開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依法依程序進行。
第四條 經保密審查確定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確定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保密期限已滿,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辦公室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原則上只指導、檢查、督辦公開自身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擬公開上級或者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經原政府信息制作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辦公廳制作的信息進行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二)對經檢查發現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導、監督有關處室采取補救措施,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泄密事件;
(三)對擬公開尚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提請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制作處室提出申請;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請公開的工作機構向原制作或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保密審查要求;
(三)公開上級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事先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必須經保密審查后方可答復。
(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定密或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復;
(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開的相關信息存在質疑并要求說明不予公開依據和理由時,信息制作處室應當按照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公開的答復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后,方可答復;
(三)擬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如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條 綜合科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科室,要協調市信息中心定期對已確定密級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依法做好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發生泄密問題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向上級保密工作機構報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
第十條 如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